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钦北区**镇**街**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95********,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2014年3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8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97********,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9年11月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9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2017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8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9年11月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杨某甲、黄某甲、黄某乙、潘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杨某甲在被告人梁某甲的雇佣下,替梁某甲从事非法信用卡养卡业务,即持卡人信用卡在透支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替持卡人偿还信用卡透支的欠款并将还款数额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套现,以赚取手续费的违法行为。梁某甲交给杨某甲代为养卡的信用卡393张,非法获利4万5千元人民币。
2、被告人梁某乙、梁某甲聘请被告人黄某甲、潘某某、黄某乙等三人,让他们从事非法网络赌博平台(以下称“网盘”)赌资中转业务,即“网盘”赌徒要充值进行赌博,就将赌资打进黄某甲、潘某某、黄某乙等三人手中的银行卡,黄某甲、潘某某、黄某乙等三人银行卡收到赌资后跟梁某乙、梁某甲等上线老板汇报,再由梁某乙、梁某甲等人联系“网盘”客服将相应的赌资充值到相应的赌博平台供赌徒进行赌博,并收取手续费。2019年11月8日,黄某甲、潘某某、黄某乙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44张涉案银行卡,其中27张银行卡是黄某甲、潘某某、黄某乙三人名下,剩余17张银行卡为别人名下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6.电子数据。
上述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杨某甲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数量巨大;被告人梁某乙、黄某甲、黄某乙、潘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至50张以下,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琼钦
助理检察官:雷清霞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乙、黄某甲、黄某乙、潘某某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梁某甲羁押于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龙湾分院。
杨某甲被取保候审,居住地:钦南区**镇**村**队**号,联系手机:18070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量刑建议书》1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梁某甲的辩护人蒋某某: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1997775****。
梁某乙的辩护人杨某乙: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1390787****.
6.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梁某乙退赔非法所得5万元。
梁某甲退赔非法所得4万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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