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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18〕346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2195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住宜州**乡**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7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住宜州**乡**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4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丙,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2195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住宜州**乡**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4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丁,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2195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住宜州**乡**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4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戊,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2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住宜州**乡**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4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己,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2196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住宜州**乡**村**屯**号。2018年10月26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梁某己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17日、10月26日两次退回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9月13日、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4日、10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16日,被害人曾某某、龙某某、周某某取得河池市宜州区祥贝乡更生村望火楼林区林木采伐经营权,并雇请人员砍伐、运输木头。后祥贝乡更生村更生屯村民认为运输木头的车辆压坏其修建的道路、田地、水管等,被告人梁某甲遂召集村民开会商量并做出决定,通过阻拦运输木头的车辆的方式要求曾某某等人给修路费,得钱后按每人出的工日分钱。2016年4月20日13时许,曾某某、龙某某、周某某雇请的运输木头的车辆经过至祥贝乡更生屯“凤凰岭”岭脚时,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己、梁某丁、梁某戊等人将路堵住不给运木头的车辆通行,以运输木头车辆通过造成道路损坏需要维修为由,向曾某某、龙某某索要修路费,扬言不给修路费便禁止运输木头的车辆通过该路段。当日晚上22时许,曾某某、龙某某为了让运输木头的车辆通过该路段,被迫支付人民币3万元给梁某甲等人。后梁某甲等人将勒索得的3万元全部私分给参与拦路的村民,梁某甲分得1024元,梁某乙分得812元,梁某丙分得812元,梁某己分得812元,梁某丁分得812元,梁某戊分得8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梁某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拦路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玲

2018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宜州区看守所,被告人梁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7861****,被告人梁某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7787****,被告人梁某丁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7782****,被告人梁某戊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838****,被告人梁某己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7787****。

2.案卷6册、证据目录一份、光盘3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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