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18〕220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8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9日被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0日被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于2011年9月2日被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2月13日被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12月19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6月13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7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盗窃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一案,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6日16时37分左右,被告人梁某甲伙同一名男子驾驶粤W0****二轮男装摩托车到新兴县**镇**村委**村,通过撬开门窗防盗网的方式分别进入被害人卢某某和被害人满某某的住宅进行盗窃,后在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未盗得财物就逃离现场。
2.2018年5月6日15时04分许,被告人梁某甲伙同一名男子驾驶二轮男装摩托车到新兴县**镇**村委**村**号的郭某某住宅和**村**号的苏某某住宅,通过撬开门窗的方式分别进入两被害人的住宅进行盗窃。梁某甲等人在郭某某的住宅内盗窃了铜钱50个、存折3本(其中邮政银行2本、建设银行1本)和约23000元人民币现金;在苏某甲住宅内盗窃了一个戒指、一个手镯、一条项链和约1000元人民币现金。
3.2018年5月28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梁某甲伙同一名男子驾驶粤W1****二轮男装摩托车到新兴县**镇**村张某甲住宅,通过撬开门窗的方式进入张某甲的住宅盗窃了一支使用过的米黄色化妆品、两个长方形浅绿色的钱包和1200元人民币现金。
4.2018年6月11日15时19分许,被告人梁某甲驾驶粤W1****二轮男装摩托车到新兴县**镇**村委**村**号钟某某住宅处,通过撬开门窗的方式进入钟某某的住宅盗窃了约2900元人民币现金。
5.2018年6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甲驾驶粤W1****二轮男装摩托车到新兴县**镇**村委**村**组**号赵某某住宅处,通过撬开门窗的方式进入赵某某的住宅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赵某某发现,未盗得财物就逃离现场。
6.2018年5月29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梁某甲驾驶粤W1****二轮男装摩托车到新兴县**镇**村委**号张某乙住宅处,通过撬开门窗的方式进入张某乙的住宅盗窃了约1000元人民币现金。
7.2018年6月12日,新兴县公安局民警在办理梁某甲涉嫌盗窃罪一案依法搜查梁某甲住宅的工作发现,在梁某甲位于新兴县**镇**村委**队**号住宅中搜出铅弹647发、子弹28发。经查证,被告人梁某甲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28发,并存放在其位于新兴县**镇**村委**村**队**号内。经鉴定,弹形物品28发与制式子弹相同,鉴定为制式枪弹;弹形物品647发与气枪铅弹相同,为非制式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铅弹、子弹、蓝色拖鞋、上衣、人民币、移动电话、摩托车1辆、adidas运动鞋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移交清单、治安监控视频照片、机动车查询表、情况说明等;3.证人梁某乙、满某甲、满某乙、苏某乙、张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满某某、卢某某、郭某某、苏某甲、张某甲、钟某某、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搜查、勘验、检查笔录、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甲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制式枪弹28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珍
2018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