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二部刑诉〔2020〕Z321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在重庆市开州区**乡**街**号门市门口,采用推车的方式将停放在此的渝F9****摩托车盗走。后梁某甲将该摩托车拆解并藏匿在其位于开州区**乡**村**组家中。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50元。

20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在重庆市开州区**乡**街**号楼下,采用推车的方式将停放在此的牌照分别为渝FB****、渝F1****、渝FH****的摩托车盗走,并藏匿在开州区**乡**院坝内。几天后梁某甲又将盗得的渝F1****摩托车骑回家中藏匿。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辆摩托车共计价值人民币3075元。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梁某甲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梁某甲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且被告人梁某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

2.户籍信息、谅解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梁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甲、叶某某、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12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且被告人梁某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来

   检察官助理 冉林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甲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