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6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镇**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梁某甲在佛山市三水区**镇盗窃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共3辆,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公寓附近,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金羿牌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7元。
2.2019年2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再次去到上述地点附近,盗走被害人梁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电动自行车。
3.2019年2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再次去到上述地点附近,盗走被害人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豹王牌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2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缴回上述被盗财物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 卉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4.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白坭派出所,详见扣押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