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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盗窃案)_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刑诉〔2020〕Z114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6月26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月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甲路过澄迈县**镇**村被害人梁某乙家时,从梁某乙家后方的土堆爬进梁某乙家,在梁某乙家一楼内盗窃空调一台、落地风扇一台、电饭煲一台及电磁炉一台。

2020年5月18日22时40分许,梁某甲路过澄迈县**镇**村被害人梁某丙家时,从附近处捡一条铁棍撬开梁某丙家房门锁头,在梁某丙家内盗窃电视机一台及木制手链一条。

经澄迈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梁某乙被盗财物总价值为2330 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梁某丙被盗电视机价值314元,被盗木制手链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2020年6月25日,梁某甲被民警书面传唤到案,民警从其处扣押一台空调、一台落地风扇、一台电饭煲、一台电磁炉、一台电视机及一条手链。

案发后,民警将被害人梁某乙及梁某丙被盗财物返还给梁某乙及梁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办案说明等;

2.证人梁某丁、梁某戊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乙、梁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现场指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264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李云林

检察官助理:刘彩玉

2020 年 9 月 21 日

附: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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