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51966********,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紫阳县,住紫阳县**乡**村**组。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2年12月27日被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11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9月25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00时24分,被告人梁某甲在通某某**镇西街的出租屋内,趁被害人索某某睡觉之际,窃取索某某微信零钱通内人民币10000元;2019年8月17日22时09分,梁某甲使用同样方法窃取索某某微信零钱通内人民币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甲的辩解;2.被害人索某某的陈述;3.证人赵某某、梁某乙的证言;4.梁某甲刑事前科判决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冠军
代检察员:田昀蒙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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