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平市**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龙凤文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梁某甲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梁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梁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其承包的开平市大沙镇西湾村委会马山林场的松树。经鉴定,被告人梁某甲滥伐的林木树种为松树,砍伐面积为7.05亩,蓄积为30.0908立方米,折算木材材积为23.425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1010元。
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梁某甲于2019年10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
2.证人梁某乙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洁瑜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卷;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辩护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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