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福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某某**镇**村**社**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被告人梁某甲租用梁某乙(已判刑)位于玉林市福某某**镇**村**楼开设游戏机赌博室供他人赌博。该赌场每日参赌人数在20人以上。2019年2月18日下午,公安民警查处该游戏机赌博室,当场将参与赌博的王某某等22人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扣押一台“打鱼”赌博游戏机、三台“飞禽走兽”赌博游戏机(每台8 个位置),且扣押赌资3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等;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开设赌场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雨雪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2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