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5〕4号
被告人卞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在江苏省邳州市**镇**路**宿舍**号楼**单元**室,住江苏省邳州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卞某甲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4月1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卞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4年7月28日、2014年10月13日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邳州市公安局分别于2014年8月28日、2014年11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4年9月29日、2014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卞某甲因怀疑其丈夫张某某和赵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通过跟踪赵某某女儿的手段找到赵某某的家。2014年4月10日晚上九点左右,梁某某开车将卞某乙(以上两人均另案处理)送到赵某某居住的**路**宿舍,看张某某是否到该小区。卞某乙等到晚上11点半左右看到张某某进入该小区,遂打电话给梁某某等人让他们过来。后被告人卞某甲和梁某某、梁某乙、卞某丙、王某某、卞某丁(以上五人另案处理)来到该小区,在2014年4月11日凌晨1时45分左右,由被告人卞某甲带路一起上了赵某某所在的**号楼**单元**室门前,被告人卞某甲与梁某乙通过强行踹门的方式进入赵某某家中,并导致赵某某家中木门和镜子损坏。后被告人卞某甲对赵某某进行殴打,并对赵某某进行拍照,且被告人卞某甲用剪刀将赵某某衣服剪坏。经邳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经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赵某某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与被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
2014年4月19日,被告人卞某甲经邳州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邳州市公安局运东派出所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拍照手机一部、被剪坏的衣服照片;
2.邳州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年龄证明、房屋产权证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卞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邳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
7.现场辨认笔录;
8.出警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甲未经许可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丽
2015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卞某甲现羁押在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2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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