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甲林涉嫌故意伤害罪)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梁某甲林,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普宁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林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2,被告人梁某甲林在普宁市池尾街道新寮村的宿舍内,因不满老板苗某某的工作安排而与工友李某某才发生口角。被害人白某甲便上前劝架,与被告人梁某甲林发生口角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梁某甲林后手持菜刀划伤被害人白某甲唇部、颈部。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甲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破案经过、提取笔录、现场笔录、扣押清单、现场、菜刀等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3.证人李某某才、苗某某、白某乙、梁大周的证言;4.被害人白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梁某甲林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XX

2020年2月20日

附:刑事侦查卷宗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