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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故意伤害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19〕775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廉江市**街道**大道**号。因本案于2016年4月8日被批准逮捕,2019年6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3日晚,林某甲及其女朋友周某某在廉江市城北**KTV503房庆祝生日,被告人梁某甲以及林某乙、莫某某、林某丙、黎某某、林某丁、林某戊、梁某乙、庞某某、欧某某、曹某某(均已判决)等约二十多人参加。当晚22时许,周某某用手机拍摄在KTV房玩的视频发上微信朋友圈,引起当时在**KTV501房玩的微友被害人黄某甲的关注,黄某甲遂与周某某在微信上交流,后黄某甲前往503房门口与周某某短暂交谈,黄某甲邀请周某某到其所在的501房玩,周某某婉拒后返回503房,后黄某甲仍多次到503房推门窥视并继续通过手机微信邀请周某某,后周某某推辞不过而答应并将情况告知林某甲,林某甲则反对并与周某某争吵,周某某便没有前往501房。

3月4日凌晨0时30分许,黄某甲再次前来503房推门窥视周某某时, 503房的林某甲等人忍不住便走出房外通道质问黄某甲为何多次来503房窥视,随即双方发生口角并互相斗殴。林某甲、曹某某等人被黄某甲一方打倒地上,其中曹某某头部受伤流血,林某甲等人不同程度受伤,林某甲等人见打不过对方就纷纷退回503房,拿房中的玻璃酒杯、水果盆、垃圾桶等东西出来投砸黄某甲一方,投砸后纷纷从五楼步行楼梯下楼离开,最后只剩下林某甲、周某某和曹某某躲进503房的卫生间中。后来**KTV的保安人员上到五楼与林某甲、周某某等人一起将头部受伤的曹某某扶着坐电梯下楼。当时,已跑下**一楼大门口的503房的莫某某、林某乙、林某丙、黎某某等人发现林某甲还没下来,莫某某、林某乙各自从自己的摩托车车厢内取出一把金属小刀,林某丙问林某戊要了一支伸缩铁棍,黎某某等人各拿一把摩托车防盗锁,一起沿步梯跑上**KTV五楼解救林某甲,后发现五楼已经没人就又往楼下跑。跑到**KTV—楼大门口时,莫某某、林某乙、林某丙、黎某某等人围殴在楼下的黄某甲、黄某乙,莫某某拿一把小刀朝黄某甲胸腹部方向刺两刀,但没有刺中。被告人梁某甲及庞某某各自也从摩托车处拿一把摩托车防盗锁上前参与围殴黄某甲,庞某某用防盗锁打了一下黄某甲的手,但被告人梁某甲因为人多挤不进去殴打黄某甲。

接着黄某甲与黄某乙两人分头逃跑,黄某乙往**KTV大门口西边即**酒吧方向逃跑,莫某某持刀追赶黄某乙,追出几米后用刀刺向黄某乙时反刺伤自己左手,莫某某受伤后便停止追赶黄某乙而逃离现场去医院治伤。而另一方,林某乙、林某丙、黎某某、林某戊、庞某某、欧某某等人追赶跑向河唇路口方向的黄某甲,但因追赶不上而跑回**KTV门口取摩托车开车追赶。之后在**大道路段及该路段的“**阁”门前、**红木家具店门口等处,对黄某甲进行殴打,林某乙持一把小刀刺黄某甲臀部等处,林某丙拿摩托车防盗锁砸黄某甲头部一下。被告人梁某甲及黎某某、林某戊、欧某某、梁某乙、庞某某等人也参与殴打黄某甲,之后逃离现场。黄某甲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凌晨2时许死亡。经法医检验,被害人黄某甲符合被他人用单刃刀具刺伤胸部致肝脏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黄某甲一方的黄某乙、庞柳衷、庞晓坤均为轻微伤;被告人一方的曹某某、林某甲、林某丙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春苗

2019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拾陆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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