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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6********,壮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3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日 17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怀疑其侄女梁某乙被被害人凌某某殴打,在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村民委**村其家门前用砖头砸中被害人凌某某头部,致凌某某头部受伤。经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凌某某本次受伤的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凌某某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国祥

检察官助理:黄子兵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本案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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