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Z99号
被告人梁某甲,又名梁某某,曾用名梁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县,住**县**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1月4日被周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5时许,在**县**镇**村**组,被害人任某某与其丈夫束某某来到被告人梁某甲家门口与被告人梁某甲发生口角,被告人梁某甲用砖头将被害人任某某脚部砸伤。经陕正义司鉴【2020】临鉴字第914号司法鉴定结果为,被害人任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故意用砖头砸向被害人致被害人任某某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东龙
检察官助理:穆羽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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