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在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义安村村内道路上,因琐事与王某甲发生争执,后用拳头击打王某甲胸部,致王某甲右侧第2、3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梁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飞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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