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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户籍地址桂平市**镇**路**号,现住桂平市**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3日10时许,因土地纠纷,被告人梁某甲在梁某乙(已判刑)的纠集下与梁某丙(已判刑)等十多人手持工具窜到桂平**村“**岭”梁某丁正在修建的闲屋处,在未经梁某丁同意的情况下使用竹棍、钢筋、铁撬等工具将梁某丁在建闲屋的砖墙拆毁。期间梁某戊听到声音后出来制止,言语粗暴。被告人梁某甲及梁某乙、梁某丙等人即持工具对梁某戊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梁某甲持螺纹钢殴打梁某戊脚部,梁某丙持木棍殴打梁某戊胸部,梁某乙持棍殴打梁某戊腰部。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戊五肋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梁某甲及梁某乙、梁某丙一方已赔偿被害人梁某戊因被打致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梁某戊的谅解。

2020年6月3日, 被告人梁某甲到桂平市公安局蒙圩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梁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梁某戊的陈述,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方位示意图、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梁某甲故意伤害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邦强

                                         检察官助理  范燕鈃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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