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Z47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4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镇**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街道**村一出租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在佛山市高某某**街道**街**号**厨房东面,因搬运争工问题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纠纷,继而双方发生推搡打斗。期间,梁某甲先后四次将李某某推倒在地上,最后一次致李某某的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梁某甲的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经法医精神病鉴定,被告人梁某甲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为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梁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犯罪时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继真
检察官助理:李秋怡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在佛山市高某某**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范某某,联系方式:1362080****;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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