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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128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村**路**坊**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5年12月22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01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28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晚,被告人梁某甲与梁某乙在佛山市南海区**街道**ktv唱歌喝酒时发生纠纷。2020年5月13日上午,被害人廖某某在**街道**村某档口就昨晚纠纷与梁某甲发生口角,随后梁某甲离开。当日下午,梁某甲携带一把带着刀鞘的尖刀来到**街道**村**巷**号附近路口处,与梁某乙等人谈话,后廖某某来到现场,梁某甲与廖某某发生争执,接着被众人劝开。随后,梁某甲突然拔出刀不顾众人阻拦,冲向在远处的廖某某,用刀捅入对方腹部,造成廖某某受伤,后梁某甲逃离现场。2020年8月26日,梁某甲在**街道**村路口被民警抓获。

经鉴定,廖某某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腹部软组织损伤、腹壁穿透创、胃浆肌层破裂、肝破裂、腹腔积血,属重伤二级。廖某某胃浆肌层(非全层)破裂行胃修补术,属十级伤残;肝破裂行肝左外叶切除术(部分),属九级伤残。2020年8月31日,梁某甲的家属向廖某某赔偿12万元,廖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梁某甲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梁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毛梦晨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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