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甲与梁某乙、梁某丙(均另作处理)在恩平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队文化楼门口,因宅基地分配问题与被害人梁某丁、梁某戊发生口角,进而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梁某甲手持一张塑料凳将被害人梁某丁的右手砸伤。经鉴定,梁某甲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梁某戊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梁某丁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5月17日梁某甲方与被害人梁某戊、梁某丁达成赔偿协议,并完成赔款62000元的支付,得到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梁某己、梁某庚、梁某辛、梁某乙、梁某壬、梁某丙、梁某乙、谢某某、梁某癸、梁某子、梁某丑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丁、梁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光明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广东省恩平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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