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接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移交案件:茂南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茂南区人民法院(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号于2014年3月27日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中被执行人梁某乙、梁某丙已自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梁某甲自案件执行以来,采取逃避等方式不执行生效判决。并在2016年8月31日向茂南区国土局申请办理不动产证,在2017年9月15日取得了粤(2017)茂名市不动产权第0025***号不动产权证。2018年1月22日,梁某甲以离婚协议书形式,将茂名市茂南区**路**村**号土地转移给前妻刘某某。经法院调查认为,梁某甲采取逃避执行、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已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到位,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甲是初犯,认罪认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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