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住该处。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5月22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晚8时许,被告人梁某甲驾驶其丰田牌小轿车行至钦州市**镇**村委与234县道交叉路口处,将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桂N****9的小货车拦停,随即声称被害人张某某的小货车刮擦到其驾驶的丰田牌小轿车了,并向被害人索要一万元人民币,否则不让被害人驾车离开。被害人随后回应称,未刮擦到被告人驾驶的小轿车,况且身上也没带有这么多钱。此时,被害人张某某想拨打电话报警,让警察来处理。被告人梁某甲见被害人想报警,马上跑回其驾驶的小轿车内取出一把无柄钩刀和一个羊角锤,对着被害人张某某的小货车砍砸,并用手里的钩刀和铁锤指着被害人张某某。此时被害人梁某乙驾驶其五菱小货车经过,目击被告人拿着钩刀和铁锤指着被害人张某某,梁某乙便降低车速,缓慢通过。被告人梁某甲随即过去将梁某乙驾驶的五菱小货车拦停,口头警告梁某乙不要多管闲事,赶紧离开现场,并用手上的钩刀砍了几刀梁某乙的车窗,然后被告人驾驶其小轿车调整方向朝着梁某乙的车尾方三次撞击。接着,被告人再次返回到被害人张某某的车旁,用手上的钩刀和铁锤将被害人张某某的驾驶小货车的前挡风玻璃、驾驶室和副驾驶室的玻璃打碎。并将钩刀摆放在被害人张某某的车窗边沿,威胁张某某夫妇给钱,当场抢走人民币一千多元。
经钦州市钦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张某某被毁坏小货车的损失价格为3608元人民币,被害人梁某乙被毁坏五菱小货车的损失价格为34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抢走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贻强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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