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4日,被告人梁某甲授意蒙某某(已判刑)从三亚**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车牌号为琼BY****蓝色别克商务车,用于运送赌场人员上班及“百家乐”赌具。随后蒙某某又租赁了三亚市**小区**楼**号房,用于开设“百家乐”赌场。梁某甲指使蒙某某驾驶租赁的别克商务车将“百家乐”赌桌及赌具运送至**小区**楼**房并布置赌场。赌场营业期间,梁某甲招募梁某乙、吴某甲、郑某某、吴某乙、贺某某、张某某等人在赌场内从事刷卡、发牌以及充当赌托等工作。
2016年11月份,梁某甲又授意蒙某某租赁了三亚市**酒店**房用于开设“百家东”赌场。蒙某某驾车将“百家乐”赌场赌桌及赌具运送至所租赁的房屋内布置赌场。该赌场营业至2016年11月1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红沙派出所查处。
三亚市**小区**楼**房租赁合同到期后,梁某甲与蒙某某于2016年12月3日通过三亚**地产中介公司租赁三亚**小区**栋**房,并将**小区**楼**房内的“百家乐”赌桌赌具等物品运送至**小区的赌场内进行安装开设赌场。2016年12月5日该赌场营业时被三亚市公安局查处。从赌场内扣押了大量的赌博筹码(共计1378790分)以及刷卡用的POS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别克商务车一辆、筹码一批、POS机一部、银行卡等;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合约、汽车租赁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乙、冯某某、吴某甲、刘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甲、同案人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开设赌场,从事“百家乐”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树青
书 记 员:陈日丽
附:1.被告人梁某甲现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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