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6月期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周某某(已判决)与梁某乙(已判决)、梁某丙(另案)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发小胡麻将APP台州平台供他人赌博。周某某与梁某乙、梁某丙二人合伙后,由梁某乙、梁某丙二人担任小胡麻将台州地区总代理,通过建立微信群,拉人进群绑定代理账号(必须绑定),组织赌博人在小胡麻将上赌博,从中抽取房卡的方式获利。同时,梁某乙等人还积极发展下级代理,小胡麻将则按照代理45%,上级代理15%,上上级代理10%的比例(5月21日后变为代理60%,上级代理20%),对购买房卡的赌博人绑定的代理及上级代理、上上级代理发放购卡返利。各级代理还可直接向赌博人出售房卡,赚取差价,平台则按照上级代理15%,上上级代理10%的比例对各级代理发放返利(5月21日后变为上级代理20%)。
2018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梁某甲由梁某丙发展为代理,梁某甲在成为代理期间,积极发展下线、招揽赌博人,并为赌博人提供担保。期间,梁某甲参与了赌博人在平台的购卡和下级代理获利的分成,获利3426元,绑定赌博人118人,为小胡麻将获利6000余元,其中141元未提现。
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梁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梁某甲,梁某丁小胡麻将后台记录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梁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谢由南
助理检察员:吴 昱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TEL:1886996****;
2、随《起诉书》移送公安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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