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梁永满,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沙坪村细山坡14号,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南一区2栋608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永满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梁永满在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望州南路90号时代茗城5号楼803号房开设赌场,梁永照(已另案处理)负责在赌场发牌、抽水,梁元理(已另案处理)负责提供赌博场地,李文快(已另案处理)负责在赌场楼下望风。赌场利用麻将中的筒子和白板做为赌具进行赌博,每局发四门牌,庄家一门,闲家三门,赌客每局可以在闲家三门自由下注参赌,庄家每局每门赢200元抽水10元、赢400元抽水20元,依此类推。同年7月18日,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集中警力捣毁了上述地点的赌博窝点,当场抓获梁永照、梁元理、李文快及赌客十数名,缴获赌具、赌资等涉案物品一批,被告人梁永满潜逃。2019年11月7日,公安民警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新阳南一区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梁永满抓获。被告人梁永满对开设赌场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梁永照、李文快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永满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永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广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87********,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镇**村**号,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路**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梁某甲在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望州南路90号时代茗城5号楼803号房开设赌场,梁某乙(已另案处理)负责在赌场发牌、抽水,梁某丙(已另案处理)负责提供赌博场地,李某某(已另案处理)负责在赌场楼下望风。赌场利用麻将中的筒子和白板做为赌具进行赌博,每局发四门牌,庄家一门,闲家三门,赌客每局可以在闲家三门自由下注参赌,庄家每局每门赢200元抽水10元、赢400元抽水20元,依此类推。同年7月18日,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集中警力捣毁了上述地点的赌博窝点,当场抓获梁某乙、梁某丙、李某某及赌客十数名,缴获赌具、赌资等涉案物品一批,被告人梁某甲潜逃。2019年11月7日,公安民警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新阳南一区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梁某甲抓获。被告人梁某甲对开设赌场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乙、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广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