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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开设赌场、赌博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大街**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起,被告人梁某甲向同案人曾某某(已判刑)提供永利网、捷利网、金象网等多个赌博网站的代理及会员账号。其中曾某某利用被告人梁某甲提供的会员账号参与网络赌博,并接受余某某、王某某等下家投注;利用被告人梁某甲提供的代理账号与其按比例占成,承担下家输赢数额。曾某某结算每期输赢数额后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等方式与被告人梁某甲交收赌款。

二、2017年起,被告人梁某甲建立微信群以香港六合彩形式聚众赌博,伙同同案人曾某某、梁某乙(均已判刑) 等人利用微信接受“娥姐”、“李坚强”、“深心”等人投注,提供投注额3%的回水吸引参赌人员投注,群成员均分赌博输赢份额。其中同案人曾某某负责结算输赢数额,梁某乙负责接受参赌人员投注。曾某某与梁某乙利用银行转账的六合彩赌款交收数额共计人民币147529元。

经查,2017年1月至8月,被告人梁某甲通过银行账户与同案人曾某某交收的赌款共计人民币374933元;通过微信交收的赌款共计人民币25510元。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梁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曾某某、梁某乙的供述;

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梁某甲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梁某甲如实供述其犯赌博罪的事实,可对该宗犯罪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唯伟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卷宗2册6卷,光盘1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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