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天水**医药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庄**出租房,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凌晨1时许,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庄**村道上,被告人梁某甲醉酒后为发泄情绪,无故滋事,采用踩踏、手掰、用砖块打砸、用随身钥匙刻划等方式,对停放在路边受害人罗某某、郭某某等8人的车辆任意破坏损毁,导致8台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具体为:损坏罗某某所有陕CTR789长安CS15汽车前挡风玻璃、左前门玻璃;损坏郭某某所有的甘EAG358北汽绅宝汽车前挡风玻璃;损坏万某某所有的甘ET1660起亚出租车右后视镜;划伤王某甲所有的甘ED5292夏利N7汽车左侧车身;损坏陈某所有的甘EU6720东风景逸X5汽车前挡风玻璃;损坏王某乙所有的甘EW9925金杯750汽车前挡风玻璃、划伤车身;损坏安某某所有的甘E7X977五菱轻型货车前挡风玻璃、划伤车身;损坏张某某所有的(黄某某使用)甘EZ5078东风小康汽车左后视镜。经天水市秦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受害人郭某某、万某某等8人的车辆损失总价为6010.59元。
案发后,梁某甲赔偿了8名车主的损失共计738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梁某甲醉酒后为泄私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玉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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