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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734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821972********,汉族,初中文化,涟源市**公司**队职工,住涟源市**居委会。曾因扒窃,于1993年12月被娄底地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又因盗窃,于1996年12月20日被娄底地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共计一个月。被告人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甲与同事付某某(另案处理)在涟源市**镇**城刘某某开的一电商超市吃饭时,两人均喝了酒,因为之前的琐事发生口角,后被人劝开,两人各自回家。后两人又进行电话约架,准备到火车站广场见面。当日23时许,梁某甲和付某某在涟源市蓝田运输公司集体宿舍大门前的上坡处,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引起打架,梁某甲用携带的水果刀将付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付某某的伤构成轻伤二级,梁某甲的伤构成轻微伤。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梁某甲明知付某某的老婆梁某甲报警,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的到来,后被接警而来的蓝田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梁某甲的家属和被害人付某某的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梁某甲一次性赔偿付某某医药费等共计7万元,付某某对梁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通话记录、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3、证人梁某甲、梁某乙、刘某某、谭某甲、谭某乙等人的证言;4、法医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6、视频资料;7、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澜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羁押在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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