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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容留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梁某甲与梁某乙(已判决)合伙开设经营横县**店,容留韦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等人在保健店内卖淫。同年11月30日凌晨0时50分许,韦某某、罗某某在保健店内卖淫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同时抓获嫖客及梁某乙、陈某某等人,查获卖淫记录及嫖资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记录纸、嫖资;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姚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贤丽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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