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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19〕434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9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住**,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甲系吸毒人员,2019年7、8月份,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12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和吸毒人员梁某丙、梁某乙每人出资100元,由梁某丙到耒阳市城区购买毒品冰毒,后该三人在被告人梁某甲家中采取烫吸式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7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甲与吸毒人员谷某某(在逃)从白**购买毒品冰毒后,来到吸毒人员伍某某家,因伍某某的母亲在家不方便。后被告人梁某甲、谷某某和伍某某三人一起到被告人梁某甲家中采取烫吸式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8月14日11时许,吸毒人员梁某丙携带毒品冰毒来到被告人梁某甲家,与被告人梁某甲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后被告人梁某甲骑摩托车接吸毒人员梁某乙到其家,三人一起在被告人梁某甲家中采取烫吸式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冰毒报告单、通话详单、检查笔录等书证;2.证人梁某乙、伍某某、梁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勋文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耒阳市看守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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