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梁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梁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梁某甲在其位于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村**号住宅的二楼卧室内,多次容留刘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温某某、刘某乙等人以“煲猪肉”的形式吸食毒品甲基安非他明(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梁某丙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侦查阶段开始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裕志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被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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