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某甲,绰号傻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91********,汉族,小学,工人,户籍地广东省恩平市****村民委员会******号,现住址恩平市恩城****一自建房。2019年9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9月6日期间,被告人梁某甲先后6次分别容留吸毒人员梁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在其居住的恩平市恩城**路**村一自建房三楼大厅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如下:

1、被告人梁某甲分别于2019年1月份的一天、2019年3月份的一天、2019年9月2日凌晨1时许单独容留吸毒人员梁某乙在其居住的住宅内吸食毒品“冰毒”共3次;

2、被告人梁某甲分别于2019年5月25日凌晨2时许、2019年6月份的一天单独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在其居住的住宅内吸食毒品“冰毒”共2次;

3、2019年9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容留吸毒人员梁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在其居住的住宅内吸食毒品“冰毒”共1次。同月10日,公安机关在恩平市鳌峰公园停车场将被告人梁某甲和吸毒人员梁某乙抓获。经对被告人梁某甲,吸毒人员梁某乙、陈某甲、陈某乙进行尿检,结果均呈阳性反应,证实其均有吸食毒品冰毒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梁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梁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在其居住的住宅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郭剑波

2020年3月11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在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