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梁某甲,女,194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灵璧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4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乡**村**组,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家**幢**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梁某甲在滁州市琅琊区**研究所**栋**室内,容留、介绍洪某某与郭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容留、介绍李某某与刘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
2. 2020年7月26日晚,被告人梁某甲在滁州市琅琊区三里亭人家15幢1单元304室内,容留、介绍王某某与梁某乙发生卖淫嫖娼关系。
被告人梁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郭某某、童某某、李某某、洪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梁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丛桦
检察官助理:张云超
2020 年9 月3 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联系电话15178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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