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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涟源市****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 2018年10月3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0日12时许,涟源市公安局六亩塘派出所接到涟源市扶贫办工作人员报警称其扶贫办的车辆被涟源市六亩塘镇坪上村的村民堵在该村公路上,后涟源市公安局六亩塘派出所民警谭某甲与协警张某某、吴某某驾驶湘K**警车赶到现场出警,坪上村村民即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另案处理)、梁某丙、谭某乙、周某某、梁某丁(均已判决)等人对民警谭某甲、协警张某某、吴某某进行漫骂、推搡,煽动村民围攻民警,抢夺人民警察证和执法记录仪,并踢打张某某、吴某某腿部。其中梁某甲开车阻拦警车,煽动村民围攻民警,抢谭某甲的人民警察证,抢协警张某某、吴某某的执法记录仪,踢张某某左大腿一脚,踢吴某某右小腿一脚,扯烂吴某某的衣服。经鉴定,辅警张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18年10月31日上午10时,梁某甲在其六亩塘镇坪上村的家中被涟源市公安局的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伤情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煤炭医院诊断证明书及病历资料 、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张某某、胡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梁某甲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建庄

2019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证人、鉴定人的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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