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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合同诈骗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二部刑诉〔2020〕Z67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22日,在值班律师陈某甲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梁某甲签署了具结材料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梁某甲谎称自己可以出售南沙区东涌中学后面一花木场的黄花风铃木,虚构“梁某乙”身份与被害人陈某乙签订了《购树合同》,骗取陈某乙钧20000元人民币定金,后用于日常消费。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梁某甲编造疫情原因延迟出树,需要支付土地续租费用及酒水费,再次骗取陈某乙钧11720元人民币,后用于日常消费。被告人梁某甲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将被告人梁某甲传唤至东涌派出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君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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