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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合同诈骗案、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726号

被告人梁某甲,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3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街道**街**号**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甲作为深圳市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社区**路**号**工业区厂房**座的,后简称现**现**公司)和深圳市鑫**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注册和实际经营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社区**路**号**栋**楼,后简称鑫**,自2016年8月开始在现**公司办公室或者平湖的家里,长期沉溺于网络赌博,并大肆将本属于供应商的回款私自截留作为赌资,自2017年11月左右开始,其明知自己因赌博输掉了大量应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737.083032万元),自己已经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依然隐瞒其沉迷赌博亏空货款的事实,诱骗供应商继续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在收到国外客户及时回款的情况下,编造国外客户未回款等理由,欺骗供应商延长账期继续履行合同,并继续利用回款来赌博,截至2018年9月其将公司交由他人掌管之前,合同诈骗金额1347.898134万元(38家供应商)。2018年10月其将公司交由现**公司法人梁某乙(被告人梁某甲前夫)掌管后,继续利用职务的便利,截留外国客户回款用于赌博。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梁某甲与现**公司法人梁某乙(被告人梁某甲前夫)以现**公司名义,向中国建设银行蛇口分行办理信用贷款100万元,银行放款后,被告人梁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于2018年12月先后将该笔贷款中的69.2万元转走挥霍。经统计,2016年8月到2018年12月,被告人梁某甲私自截留客户货物回款合计2142.483433万元,其中596.2626万元用于鑫**厂租金及工人工资,剩下的货款合计1546.220833万元用于赌博、挥霍,扣除其应支付的供应商货款1347.898134万元(合同诈骗金额),有198.322699万元被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综上,被告人梁某甲实施合同诈骗金额共计为1347.898134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金额共计267.522699万元。2018年12月现**公司和鑫**因欠供应商巨额款项无法经营而倒闭,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梁某甲为躲避公安机关抓捕而逃跑至河南、山东等地。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梁某甲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报案材料、送货单、应付账款明细表、贷款合同、银行交易流水、情况说明、取保候审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张某某、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会计电子档光盘、银行流水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笑杏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江门市**街道**街**号**房,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6.随案移送:手机一部(暂存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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