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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危险驾驶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无业,住农安县农安镇**街*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甲于2020年06月26日15时45分许,醉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沿西五里界大队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农安县农安镇西五里界村部处,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梁某甲静脉血乙醇含量为92.91毫克/100毫升。被告人梁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梁某甲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鹤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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