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372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3时许,被告人梁某甲醉酒(经鉴定,其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173mg/100mL)驾驶粤LG****号小型轿车在公路行驶,当其行驶至博罗县龙溪街道万润城内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孙小武
检察官助理:严文颖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361****;保证人梁某乙,联系电话1892731****。
2.案卷2册、光盘1张。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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