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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协助组织卖淫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公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梁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81986********,壮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仁化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9月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12日指定该案由我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中旬至2019年6月期间,同案人梁某乙、“郭总”、“顾总”(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位于本区**路**号的广州南沙开发区**娱乐城下设的沐足休闲中心的水疗部(以下简称沐足中心、水疗部),以经营沐足、按摩的名义,同时设定代号为Al、A2、A5等服务套餐,组织二三十名女技师组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向客人提供“口交”、“乳交”、“手淫”等色情服务。该犯罪集团人数较多,成员基本固定,在犯罪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同案人何某某作为该沐足中心的经理,负责全面管理。同案人张某甲担任水疗部经理,负责水疗部的日常管理。同案人吴某甲担任水疗部部长,负责管理副理、服务员和客户维护。同案人刘某某担任培训老师,负责女技师的业务培训和考勤管理。同案人张某乙、黎某某、王某甲担任水疗部副理,负责接待客人、介绍服务套餐、调配安排技师为客人提供服务等。同案人王某乙(上述8名同案人均已起诉)负责后勤服务并为卖淫活动通风报信。被告人梁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充当管账人。经查,在经营期间,该沐足中心水疗部共为约几百名客人提供了色情服务,其中至少有十几名技师提供了“口交”的卖淫服务。

2019年9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梁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截图、**沐足消费项目营业销售统计表、沐足技师工时汇总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甲及同案人何某某、张某甲、吴某甲、刘某某、张某乙、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志

2020年1月 1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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