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Z145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办事处**村**,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镇**园**栋**号,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梁某甲在淘宝网经营淘宝店并向网上客户销售容量64G、128G定制淫秽视频内容的U盘,客户下单后,被告人梁某甲便将其原保存有的多部淫秽视频复制到U盘,再把U盘邮寄给客户。2020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梁某甲分别向李某某、梁某乙等人销售了装载淫秽视频内容的U盘,共获利93775.9元。经德庆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鉴定,在李某某、梁某乙等人购买的U盘内提取出的涉嫌淫秽视频共331部视频含有淫秽内容,属于淫秽物品。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甲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4)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5)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聊天记录截图、淘宝订单截图、收据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法,以牟某为目的,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甲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秀明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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