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1时30分左右,被告人梁某甲醉酒驾驶(经鉴定,其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71.4838mg/100ml)粤WZ9****号轿车途经县道X484陇塘一合河4KM+200M (深桥村路口)路段时,同时叶某某驾驶的粤WA6****号轿车载着被害人谢某某和梁某乙停靠在路边、车上成员均下车时,两车发生碰撞后粤WZ9****号轿车失控再碰撞到路边的围墙,造成两车和围墙损坏、叶某某和谢某某受伤且谢某某经新兴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9时25分死亡的交通事故。梁某甲于案发事故当日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2019年8月12日,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依法对该宗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认定梁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某、梁某乙和元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梁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方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对其行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叶某某、梁某乙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自侦查阶段开始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麦晓丹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镇****园**期**幢**号。
2.案卷2册、光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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