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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交通肇事案)_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30221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乡**村**组,现住址:辽阳市白塔区**街**小区**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7时15分许,在辽阳市文某某小屯镇水峪村街里赵某某家门前附近,被告人梁某甲驾驶辽K****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C****挂号挂车由北向南行驶,与行人王某甲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经辽阳市急救中心确认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系因颅脑损伤并闭合性胸腹部损伤而死亡,其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梁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甲立刻拨打122和120,并在现场附近等待警察到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梁某甲身份证、辽宁省居住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身份信息、死亡证明、梁某甲呼吸式酒精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保险单、交通事故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赢男

检察官助理:张  刚

2020年12月25日

附:

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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