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甲,男,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汉族,195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28281957********,小学文化程度,现住新兴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梁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1日上午,严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BRSTJF13********)由新兴县天堂镇往新兴县县城方向行驶,至7时43分途经新兴县S113线148KM+310M(簕竹镇三根村村口旧温氏总部附近)路段处,与被告人梁某甲驾驶号牌为粤W9****二轮摩托车,由其行驶方向右往左横过道路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严某某和梁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严某某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5时40分死亡。
2018年9月11日,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该宗交通事故作出认定:梁某甲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借道通行时没有让道路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该宗事故的主要过错,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严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且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造成该宗事故的次要过错,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梁某甲在这宗事故中的行为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较重,严某某在这宗事故中的行为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一般;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梁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严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尸体处理通知书、新兴县人民医院死亡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民事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乙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5、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有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珍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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