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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交通肇事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711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7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苑**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尹志强、梁劲洋,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7时许,被告人梁某甲驾驶粤AA****号重型厢式货车沿佛山一环辅道由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方向往广州市花都方向行驶,行至佛山一环辅道与南海区和顺文教路交叉路口时,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害人黄某某驾驶制动技术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从重型厢式货车行驶方向的左侧往右侧通过路口,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黄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梁某甲马上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事故责任认定,梁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碾压致多器官复合性损伤死亡。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被害人黄某某的家属赔付了人民币698000元,梁某甲已向被害人黄某某的家属赔偿了人民币80000元,被害人黄某某的家属对梁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辉英

检察官助理:梁梓琦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苑**巷**号,联系电话:1371167****。

2.案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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