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87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住**镇**村委**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3时许,被告人梁某甲驾驶车牌号码为粤EN5****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新兴县G359国道121KM+800M (凌丰东郊)路段时与梁某乙驾驶的悬挂车牌号码为粤W4Y****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梁某乙受伤且梁某乙车上的搭乘人员梁某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甲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前来处理。2020年5月22 日,新兴县公安局依法对该宗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甲在该宗事故中的行为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程度严重,梁某乙的交通违法行为与该宗事故发生的成因无因果关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梁某甲承担该宗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乙、梁某丙不承担该宗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等;2.被害人梁某乙的陈述;3.证人梁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海贤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碟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