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79********,汉族,大专文化,广西**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广西兴业县**镇**村**号,现住:南宁市江南区**园**栋**单元**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崇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崇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9日,崇左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梁某乙(另案处理)联系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并达成共识后,授意被告人梁某甲通过邀请陪标公司参与竞标的方式,非法获得如下项目:广西扶绥县2017年度“双高”基地土地整理及水利化建设施工项目中的8个标段,中标项目金额共计9,877,609.88元;凭祥市**中学**食堂工程项目,中标项目金额4,416,105.5元。上述项目竞标过程中所产生的竞标报名费、保证金、代理公司服务费、陪标公司陪标费均由梁某乙支付。2020年7月10日,梁某甲在南宁市**号**座**楼凯业建设有限公司经理办公室被崇左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一)扶绥县2017年度“双高”基地土地整理及水利化建设施工项目
2017年3月份,广西扶绥县2017年度“双高”基地土地整理及水利化建设施工项目在未经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经业主同意,梁某乙安排言某某、陆某某、许某某先行垫资施工。2017年12月起,广西扶绥县2017年度“双高”基地土地整理及水利化建设施工项目以“扶绥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招标人,委托广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发布邀请招标公告(评标方式为合理低价),为确保“**公司”中标,梁某乙授意被告人梁某甲通过邀请陪标公司参与竞标的方式,非法中标8个标段,分别是:“3标段东门镇自尧村卜私屯片区”,“4标段东门镇自尧村自尧屯片区”,“28标段渠黎镇岜桑村更王片区”,“6标段东罗镇那练村六内片区”,“8标段东罗镇那练村那练屯片区1”,“9标段东罗镇那练村那练屯片区2”,“18标段东罗镇那练村新那法屯片区1”,“19标段东罗镇那练村新那法屯片区2”。中标金额共9877609.88元。
在上述8个标段的陪标公司中,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参与陪标8次,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陪标6次,广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参与陪标2次。
(二)凭祥市**中学**食堂工程项目
2016年,凭祥市**中学**食堂工程项目在发布施工招标公告前,梁某乙联系对接业主凭祥市**局后,授意被告人梁某甲负责招投标流程。2016年12月15日,该项目以凭祥市**局为招标人,委托广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施工招标公告,被告人梁某甲联系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作为陪标公司与“**公司”一同报名投标,为确保“**公司”在评标中获得最高分并中标,根据招标文件的各项评分标准,**公司按高标准来制作投标标书,陪标公司按最低标准来制作投标标书。2017年1月4日该项目开标,中标单位为“**公司”,中标金额4,416,10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户籍证明、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银行流水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晟
检察官助理莫涵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在崇左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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