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4526261992********,壮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住广西靖西市**镇**街**屯**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靖西市公安局经进一步侦查补充证据后,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请逮捕,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70********,壮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广西靖西市禄峒镇伏龙村峒旗**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靖西市公安局经进一步侦查补充证据后,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请逮捕,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梁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甲、梁某甲出于泄愤报复的目的,以破坏损毁广西**有限公司拉运矿车运输的方式,迫使该公司提高拉矿运费,进而被告人梁某甲使用电焊工具和螺纹钢筋焊制三脚钉,并将螺纹钢筋焊制三脚钉提供给被告人黄某甲、农某某(另案处理)使用。2020年3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向被告人梁某甲索要螺纹钢三角钉后分别分两次与“老握”“华西”等人(两人身份待查)在信发铝厂109八部、九部采矿点矿车拉矿必经路段共计放置了30多颗螺纹钢三角钉,造成行驶至此的多辆运矿车车胎损毁报废,影响了广西**有限公司的正常生产活动。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梁某乙负责经营的109八部采矿点车队于2020年3月8日至4月1日在矿区拉矿车辆被三角钉扎毁的11条轮胎价值人民币198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送货单、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农某某、农某甲、梁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胡某某、黄某乙、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梁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梁某甲出于泄愤报复的目的,相互纠集他人破坏企业生产经营,两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灵均
检察官助理:卢小连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梁某甲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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