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6********,壮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址为本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4日被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19日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2********,壮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址为本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4日被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19日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和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告人陈某某用自己的货车帮被告人梁某甲做工时,梁某甲就跟陈某某提议去偷别人的柴油来卖要钱,陈某某表示同意,于是两人商议:梁某甲准备作案的工具,即拉柴油用的车辆柳微车、装柴油用的塑料壶、抽柴油用的软胶管等作案工具,2020年1月开始到4月在环江县东兴镇、龙岩乡、明伦镇一带盗窃柴油,期间经梁某甲和陈某某同意被告人梁某乙一起去盗窃柴油,所盗窃得的柴油先存放在梁某甲或陈某某家中,由梁某甲负责拿柴油去东兴镇沙场卖给老板莫某某,并逐渐形成梁某甲、陈某某、梁某乙犯罪团伙,多次流窜盗窃,所盗窃得的柴油全部由梁某甲拿去卖给莫某某。在明知这些柴油是梁某甲等人盗窃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所买的柴油款均以微信支付方式把赃款转给梁某甲,后由梁某甲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转给其同伙陈某某、梁某乙。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31日晚上,被告人梁某甲、陈某某驾驶梁某甲的柳微车(桂M****6)并携带作案工具软管、塑料壶到环江县龙岩乡龙岩街古榕树板平桥附近发现作案目标挖掘机,后将挖掘机油箱内4壶(25升装)约100升柴油盗走。按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公布当日0号柴油销售价格6.69元/升计算,所盗窃柴油价值为669元。
2、2020年3月14日晚上,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开梁某甲的柳微车(桂M****6)携带软管、塑料壶等作案工具,一路寻找作案目标,流窜到东兴镇往杨梅坳路段在东兴镇东兴街道停车场,将停放的小四轮货车油箱内的柴油2壶(25升装)约50升柴油盗走。之后当晚,梁某甲、梁某乙又流窜到明伦镇英豪村中河桥平社屯路口,将一辆停放在公路边的挂车油箱内的柴油6壶(25升装)约150升柴油盗走。当晚盗窃得柴油合计8壶(25升装)约200升柴油。按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公布当日0号柴油销售价格6.00元/升计算,所盗窃柴油价值为1200元。
3、2020年3月20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梁某乙驾驶陈某某的众泰轿车(桂M****2)并携带软管、塑料壶等作案工具从龙岩乡安山村上料屯寻找作案目标,后流窜到在龙岩乡朝各村双河口附近公路,将两台铲车油箱内柴油19.5壶(25升装)约480升柴油盗走,后由被告人梁某甲于2020年3月20日晚上将盗窃得到的柴油卖给莫某某。按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公布当日0号柴油销售价格5.17元/升计算,所盗窃柴油价值为2481.6元。
4、2020年4月10日17时许至2020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梁某甲驾驶柳微车(桂M****6)伙同陈某某并携带软管、塑料壶等作案工具,从龙岩乡安山流窜到龙岩乡广荣村板光屯河道附近,将一台挖掘机油箱里面的柴油6壶(25升装)约150升盗走、将龙岩乡广荣村广荣街对面榕树下的挖一台掘机油箱内柴油4壶(25升装)约100升盗走、将广荣村才地屯至板敢屯公路边将一台挖掘机油箱里面的柴油4壶(25升装)约100升盗走。在广荣村辖区盗窃三台挖掘机一共得到14壶(25升装)约350升柴油。当晚两人又流窜到明伦镇相尧村至豹山村路段公路边将两台挖掘机油箱内10壶(25升装)约250升柴油盗走。 并于2020年4月11日由被告人梁某甲将两次所盗窃得到柴油卖给莫某某,莫某某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赃款2450转给梁某甲,后由两人平分。按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公布当日0号柴油销售价格5.17元/升计算,两次所盗窃柴油价值为3102元。
5.2020年4月11日晚上至2020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梁某甲驾驶柳微车(桂M****6)伙同陈某某并携带软管、塑料壶等作案工具,流窜到东兴镇加兴村香料屯路口将货车油箱内的柴油4壶(25升装)约100升柴油盗走。之后又到东兴镇加兴村家乐屯蚕茧站附近将挖掘机油箱里面的柴油4壶(25升装)约100升盗走,并于2020年4月12日将盗得柴油卖给莫某某,莫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赃款1000元转给梁某甲,后由两人平分后,梁某甲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陈某某500元。按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公布当日0号柴油销售价格5.17元/升计算,两次所盗窃柴油价值为10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搜查、扣押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覃启强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8张光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