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公刑诉〔2019〕51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0********,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2009年9月22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2019年1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房(户籍所在地: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2010年12月31日年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1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2019年2月2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9********,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2019年4月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60********,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2019年1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65********,壮族,无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2019年1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丙,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49********,壮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2019年1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释放并取保候审,2019年4月25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59********,壮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2019年1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释放并取保候审,2019年4月25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丁(曾用名:梁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78********,壮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城中区**路**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柳州市鱼峰区**号**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2000年4月21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10年2月3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2019年1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戊(曾用名:梁某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73********,壮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柳州市鱼峰区**号**栋**单元**室)。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7年11月6日被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08年6月7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2019年1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7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江区**路**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2019年3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释放并取保候审,2019年4月25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覃某甲、梁某甲、覃某乙、覃某丙、王某乙、覃某丁、覃某戊、黄某乙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从2019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从2019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被害人黄某丙、吴某某、黄某丁、黄某戊等人与柳州市鱼峰区里雍镇龙江村民委基占屯的村民小组签订了《山林承包合同书》,承包基占屯所辖山林约1000亩进行经营,约定承包年限从200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黄某丙等人将山林原有林木砍伐后,于2007年在此种植桉树。2013年,桉树成材售出进行砍伐时,因部分基占屯村民对承包合同内容不满,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覃某甲等人采取阻止砍伐、阻止车辆运输林木的方式干扰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迫使黄某丙等人与基占屯村民商议重新签订承包合同事宜。事后,黄某丙、吴某某、黄某丁、黄某戊在与村民的谈判过程中,遭到被告人梁某甲、覃某乙、覃某丙、王某乙、覃某戊、覃某丁、覃某甲、黄某乙、王某甲、黄某甲等人的言语威胁,被迫与基占屯一方重新签订《联营造林协议》,约定将桉树再次成材时的经营收益分给基占屯六成。基占屯内部约定所得利益的一半由基占屯所有村民平分,一半由覃某戊、覃某丁、覃某甲、黄某乙、王某甲、黄某甲等村民中的年轻人平分。
2017年,被害人黄某丙、吴某某、黄某丁、黄某戊种植的二苗桉树成材待售时,被告人梁某甲、覃某丙、覃某乙、覃某戊、覃某丁等人计划将覃某戊种植的200亩桉树一并搭配出售,便强迫黄某丙、吴某某、黄某丁、黄某戊将桉树搭配出售给出价相对较低的韦某某,导致被害人一方预期收益减少10万元。事后,被害人一方扣除经营成本后将获利的六成(人民币748000元)转入梁某甲银行账户,梁某甲将其中一半(人民币374000元)转入覃某丁银行账户任其分配。
2019年1月15日16时许,公安民警到柳州市鱼峰区里雍镇龙江村民委基占屯路口修路纪念碑处将被告人梁某甲、覃某丙、覃某乙、王某乙抓获归案。2019年1月15日11时许,公安民警到柳州市鱼峰区**号**栋**单元**室将被告人覃某戊抓获归案。2019年1月15日11时许,公安民警到柳州市鱼峰区**路华宝菜市将被告人覃某丁抓获归案。2019年1月28日14时许,公安民警到柳州市鱼峰区**路雪佛兰4S店内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归案。2019年2月25日14时许,公安民警到柳州市柳北区三中路市图书馆旁建筑工地内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归案。2019年3月6日17时许,公安民警到柳州市柳江区华韵上城小区门口将被告人黄某乙抓获归案。2019年3月27日11时许,公安民警到柳州铁路东安东站出站口将被告人覃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覃某甲、梁某甲、覃某乙、覃某丙、王某乙、覃某丁、覃某戊、黄某乙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特定的经营活动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48000元的恶劣后果,情节严重,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袁伟杰
助理检察员: 蓝婉蓉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覃某戊、覃某丁、黄某甲、梁某甲、覃某乙、覃某甲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覃某丙、王某乙、黄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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