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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胡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街道**村委会**村**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4月8日)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街道**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0日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4日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下同)5000元,同年4月27日刑满释放。

上述两名被告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12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梁某甲、胡某某共同出资购买J****3厢式货车加装油罐,后前往佛山市顺德区**加油站附近向“阿包”(另案处理)批量购买95号车用成品汽油,运回鹤山市**街道**村后山一空地处进行批发零售。以每升汽油人民币(下同)6元多的价格转卖给前来加油的车主。经核查,被告人梁某甲、胡某某倒卖汽油27车,非法经营数额合共628550元,非法获利数额为101400元。

2019年7月31日凌晨,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梁某甲、胡某某,并在粤J****3小货车上搜获汽油3.48吨(经鉴定,汽油不符合质量指标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2.​ 相关书证、物证材料;

3.​ 证人唐某某、梁某乙、黄某某、冯某某、吴某某、关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梁某甲、胡某某的供述;

5.​ 辨认笔录及照片;

6.​ 鉴定意见;

7.​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8.​ 视听资料;

9.​ 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纲

2020年2月19日

附注:

1. 被告人梁某甲、胡某某现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共五册;

3. 光盘四张,随案移送;扣押被告人胡某某的苹果 6 plus手机一台、被告人梁某甲的苹果6s手机一台、粤J****3厢式货车一辆(暂存于鹤山市公安局**交通拯救队)以及汽油3.48吨(暂存于广东省**石油有限公司),随案移送,建议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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