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罗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8195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吴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8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罗某某、吴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梁某丙(因污染环境罪被起诉)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经济社租用了**地块,在该地块上搭建简易建筑物的“**厂”,进行废旧油桶的切割加工。201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梁某甲身为梁某丙的侄子,在“**厂”内负责看管厂房、购入清点废旧油桶并收付货款、结算支付工人工资和搬运油桶等生产经营工作。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环保审批手续,且不具备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资质的情况下,该“**厂”购买切割机械并聘请工人,违法处置废旧油桶,将废旧油桶切割成铁皮、油桶盖分别出售,获取利益。在废旧油桶存放、切割开板和切割后铁皮、油桶盖存放过程中,废油泄漏到地上,造成油污对土地的污染。2019年5月15日,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厂”现场查扣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油桶及铁皮16.26吨和废油约1.6吨。2017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夫妇租用了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坑”207平方米的地块,将废旧铁桶回收、清洗翻新,处理后出售盈利。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的废油桶加工厂被佛山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联合查获,现场扣押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油桶和胶桶共6.345吨。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夫妇在明知被告人梁某甲的“**厂”并不具备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分拣出较残旧的废旧油桶销售提供给被告人梁某甲的“**厂”切割,卖出统一规格的废旧油桶共约2000个,重约34000公斤,22次交易款项共计人民币700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罗某某、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罗某某、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罗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一红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罗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村一出租屋,联系电话13106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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